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


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,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,掌握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。
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担贡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,规定教育内容。
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,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门组织实施。
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,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;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,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。
第四十七条 新闻、出版、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文件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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